关于印发《信阳学院辅导员岗位积分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学字〔2017〕5号)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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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辅导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成长成才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信阳学院辅导员岗位积分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


信阳学院辅导员岗位积分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调动辅导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发挥辅导员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保证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结合学校学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及人事考核管理规定,制定辅导员岗位积分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项 岗位基本要求

第一条 综合素质

第一款 爱岗敬业,勤学善做,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对待学生热情周到,与同事相处和谐融洽,每学期加1-5分。

第二条  基本工作量

第二款 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每学期每人带200名学生)者,每超过50人,每学期加1分;带专科或专升本班级(单独成班)的辅导员在此基础上每学期再加1分。

第三条 基本分值

第三款 每位辅导员每学期的基础分为60分。

第四款 每位辅导员每学期的单项分为40分。

第二项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例行检查

第五款 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检查中(辅导员巡查、夜晚查寝、毕业季值班等)每无故缺勤一次扣2分。

第五条 职业能力测试及职业能力大赛

第六款 在学校组织的辅导员职业能力测试90分以上(含90分)加5分;80-89分加4分;70-79分加3分;60-69分加2分;60分以下扣2分。

第七款  在学校组织的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进入决赛者,获得一等奖加10分,获得二等奖加8分,获得三等奖加6分。

获河南省辅导员大赛一等奖者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

在全国辅导员大赛获奖者在学校年度及学年考核中作为优秀进行推荐。该项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第八款  凡是无故不参加以上测试与大赛者每次扣5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本学院院长审批,上交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辅导员手册

第九款 按要求填写认真、规范,每通报表扬一次,相关辅导员每次加2分。

第十款 未按要求填写,每通报批评一次,相关辅导员每次扣2分。

第七条 主题班会

第十一款 每学期按学校要求落实且效果好,每人每月加1分。

第十二款 每学期未按学校要求落实,每人每月扣1分。

第十三款 本条评分标准主要通过检查辅导员手册(或班会记录)、班会照片记录等方式进行。加分总月数以校历为准。

第八条 个别学生谈心谈话

第十四款 每周三人次,以实际记录为准。未按要求完成者,每月扣1分。

第九条 听课情况

第十五款 每周两次,以听课记录为准。未按要求完成者,每月扣1分。

第十条 工作纪律

第十六款 在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会议,需辅导员参加的,每缺勤一次扣2分。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向相关部门和院长请假并备案,同时把请假情况通报给本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十七款  无故缺勤每周学院学生工作例会一次扣1分(需要参加其他会议者除外),因故提前请假者不扣分。

第十八款 在人事处通报的考勤信息中,上班迟到者、早退者,一次扣1分。每月全勤的辅导员每人加2分。请假不算全勤(因公外出、个人婚假、个人直系亲属病故等情况请假除外)。

第十九款 在各类教学检查中,因班级到课率或学生课堂秩序差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一次扣1分(以通报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

第二十款 在学校及各学院组织的宿舍检查中,所带班级出现违规电器每次扣除辅导员积分2分(以寝教楼管理中心简报或具体检查为准)。

第二十一款 因教育管理不到位,班级学生宿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该辅导员年度及学年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款 在每周的公寓检查中,成绩低于60分的宿舍,每宿舍扣除相关辅导员积分1分;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优秀宿舍适当加分(以公寓简报为准)。

第二十三款 因所带学生宿舍出现断电情况,每次扣除相关辅导员1分(以寝教楼通报为准)。

第二十四款 学生晚归外宿被学校通报后,每学期期末汇总后,根据所带人数的算出比例,因问题突出排在所在学院前三名的辅导员分别扣除3、2、1分。

第二十五款  学生公寓管理由负责该项工作的辅导员履行职责,其他辅导员要密切配合,切实按要求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本条各款加减分,由负责人及时统计并记载。

第十二条 防骗、反传销教育

第二十六款 每学期防骗、反传销教育效果好,未出现任何事故,且有相关的材料支撑,每人每学期加5分。

第二十七款  每学期防骗、反传销教育效果一般,并有严重事故发生,每学期扣除5-10分。

第十三条 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款 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教育落实到位,每学期所带学生无任何事故发生,每人加5分。

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出现事故,视事故轻重进行扣分。事故比较轻微的每人次扣3分,事故严重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评选

第二十九款 辅导员在学生奖助学金评选环节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学生有异议和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辅导员每人减8分;辅导员在评选环节违规操作、在奖助学金发放环节默许提留班费情况,对相关辅导员每人减10分;以任何方式克扣或收取学生奖助学金的,一票否决,并报人事处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五条 评优评先、组织发展

第三十款  不坚持原则和标准,未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违规操做,经核实,对相关辅导员老师每人减8分,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处理

第三十一款 学生因日常管理或考试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每人次扣除辅导员1分。所带班级连续两学期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处分学生人数累计5人(含5人)以上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三十二款 因辅导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学生打架、斗殴情况,每次扣10分。

第三十三款  因辅导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学生非法上访、集会、在多媒体上出现不良舆论及信息等情况,每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心理危机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款 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发现不及时,材料上报不及时,每人次减3分;对因工作疏忽或不力造成的学生心理事故的,在人事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项 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

   第三十五款  省级立项者加3分

第三十六款 校级立项者加2分

以上科研项目主要针对与学工、党建、团学、招就、创新创业中心等学生工作相关的项目。是否计入考核以立项时间为准,如果有国家级的项目或奖项,则基本分值比省级分值高2分。如果省级、校级科研项目为指定的若干老师负责,每人撰写上交后加1分;立项后每人再分别加2分、1分。

第十九条 比赛、征文、宣传报道

第三十七款 国家级比赛、征文一等奖加9分,其他等级奖项依次减1分;省级比赛、征文(含辅导员优秀论文、优秀案例评选等)一等奖加7分,其他等级奖项依次减1分;地市级比赛、征文一等奖加5分,其他等级奖项依次减1分;校级比赛、征文(含辅导员优秀论文、优秀案例评选等),获一等奖加3分,其他等级奖项依次减1分。获得荣誉称号类别奖项的,按照以上相应级别一等奖项加分。

此外,在学校公寓文化节、回母校调研、春季运动会中综合成绩前三名的辅导员,分别加3、2、1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

补充说明:

1.同一征文或比赛获奖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论文以发表时间计算,课题以立项时间计算,各类比赛以获奖时间为准计算。如果学校要求的课题、文章没有人主动承担,采用轮流指定的办法,如果获奖按照前面条款加分,没有获奖或者立项的每次加1分。征文、论文、课题获奖,独著的按照规定加分,两人共同署名的加一半分,三人以上的加三分之一分数。

2.以上论文、征文、课题、项目均指学生处、团委、党办、招就处、创新创业中心等五个管理部门布置的具体任务。其他部门布置的征文、课题等,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学院自行讨论决定是否加分。

第三十八款 个人事迹被校外媒体正面报道加1分。所属业务团队被校外媒体正面报道,作为负责人每事项加1分,作为成员加0.5分。个人所负责的单项工作或单项活动、个人所带班级及学生个人事迹被校级以上(含校级)媒体下面报道,影响良好,给校、院带来一定声誉者,每次加1分。

第二十条 学术报告、实验管理、担任评委及参与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款  认真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新生团课相关讲座者每次加1分;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且有新闻图片的每次加1.5分;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活动或者担任评委的加1分。同一项活动只能加一次分。

第二十一条 指导学生见习、带队校外实习、实训(或带队参赛)及专项活动

第四十款 辅导员组织并指导完成1次学生见习活动(1天时间内的)加1分,2天加2分,3天以上加3分;带队进行学生校外实习或见习并完成者1天加1分,两天加2分,3天以上加3分;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完成者1天加1分,两天加2分,3天以上加3

第四十一款 临时负责并完成校、院指派的专项工作视工作难易程度及完成情况,每次加1-3分。

第二十二条 早操、校园卫生区、教室卫生工作

第四十二款  在早操、校园卫生、教室卫生工作中,每学期、每学年若本学院在全校名次列前3名,则按照本院在相关简报的名次递减加分(相邻名次之间分数值相差为2分);若本学院名次在4-6名,则本院相关班级的辅导员不加分;若本院名次在7-8名,则按照本院相关简报的名次扣分(相邻名次之间分数值相差为2分);

第二十三条 材料上交

第四十三款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的各类材料,相关辅导员每次扣1分。

第四项 单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项工作

第四十四款  各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向各辅导员分配单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款 按要求完成单项任务的辅导员加满分,未完成单项任务适当减分(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四十六款 每学年率先完成所带学生学费催缴的各学院前三名辅导员分别加3、2、1分。

第四十七款  就业招聘会。辅导员每学年要组织不少于一场就业招聘会(不超过5场),填写招就处的相关表格以备案,招聘会要有相关支撑材料,每人每场次加3分。

第四十八款  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毕业班辅导员所带班级初次就业率统计超过85%每人加5分,初次就业率统计低于60%每人扣5分;年终就业率统计超过95%每人加5分,年终就业率低于85%每人扣5分。

第四十九款  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学院高度重视,征兵指标要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以最终能够成功应征入伍学生为准,相应的辅导员每人次加5分。

第五十款  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奖,且证书显示指导教师姓名或者具有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辅导员每人次加8分,二等奖每人次加7分,三等奖每人次加6分,优秀奖每人次加5分;获得省级一等奖每人次加7分,二等奖每人次加6分,三等奖每人次加5分,优秀奖每人次加4分;获得校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每人次加4分,三等奖每人次加3分,优秀奖每人次加2分。以上奖项不重复加分。

第五项  考核的组织及实施

  第五十一款  每年进行两次考核。学年考核时间为前一年7月至本年6月;年度考核时间为本年7月至12月。考核时间与学校考核时间一致。

  第五十二款  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在每月第一周负责召集全体辅导员老师,逐一讨论辅导员上一个月积分情况,并形成积分汇总材料,由辅导员本人签字后存档并上报学生处。每学期结束后,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汇总经院长签字后上交学生处、人事处备案。

第五十三款  考核组织。建立学校人事处、学生处、各学院一体化的辅导员积分量化考核机制,并与学校人事考核工作评议量化具体办法相结合,贯穿学校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及学年度考核。

第五十四款  考核实行末位警诫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续聘、解聘、晋级、降级、奖惩及岗位调整的依据。考核结果居末位的,予以诫勉谈话,进行相应惩处直至解聘。

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及学年度考核中存在“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况的,予以相应处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考核办法依照学校人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款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在运行中逐步加以完善。


上一条:关于开展信阳学院2017年度辅导员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校学字〔2017〕14号) 下一条:关于举办信阳学院2017年辅导员培训班的通知(校学字〔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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